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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电镀厂私自排放有毒物质 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5-07-07 820 返回列表

在今年1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中,对环境违法行为列出了一系列的惩戒措施。而排放锌、铬有毒物质对水质污染尤其严重,今天下午,我市莲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电镀企业违法生产、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案件。

20144月份起,被告人杨某和宋某等人受雇于周某,在周某租用的位于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厂房里进行非法电镀工作,期间,杨某受周某指使,在电镀作业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电镀污水,将含有重金属锌、铬等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道向厂房周边的地底下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而该电镀加工厂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无相关电镀作业资质,属于违法生产。目前宋某、周某已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受雇于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触犯国家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中国电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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